紅網長沙4月8日訊4月7日,長沙市交通運輸局召開出租汽車行業(yè)改革政策新聞通氣會,正式對外發(fā)布《長沙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4月1日起《實施細則》正式實施,過渡期為6個月。 除執(zhí)行國家要求的條件外,長沙市在制定地方網約車政策中,主要增加了以下條件: 對司機而言,須是長沙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證,同時,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長沙市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件與從事非法營運被查處的記錄。 對車輛而言,必須具有長沙市號牌;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應未滿三年。 《實施細則》中要求,網約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車待租標志燈等巡游車標識,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車專用候車通道輪排候客,不得發(fā)布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游車營業(yè)站區(qū)域內的召車信息。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車發(fā)票。 網約車平臺必須向社會公布24小時服務投訴電話。 網約車司機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不得在載客狀態(tài)時承攬其他預約業(yè)務,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或對其服務質量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fā)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先行賠付。 《實施細則》有“退出機制”,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的,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均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另外,企業(yè)車輛所有者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撤銷或注銷的,個人車輛所有者的網約車駕駛員證被撤銷或注銷的,網約車也應退出網約車經營。 |